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1.現場廢棄物堆積,原有第三人佔用,但已當場請其遷出,並換鎖交由債權人保管。土地使用分區為市場用地。本社區無自來水系統。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據債權人陳報,本建物興建之初設計使用地下水,未興建設置蓄水池,沒有自來水。86年間佔用債權人土地興建蓄水池申請自來水,社區用債權人土地興建之蓄水池遭台北地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7號判決拆屋還地確定(判決主文為被告曾○○等五人應將坐落新北市新店區惠國段724地號土地上之磚造蓄水箱(稅籍編號07030350555)拆除,並將佔用該部分之土地返還債權人)。另陳報101年6月間建物原屋主死亡於建物內,由鄰居通報員警到場處理始發現意外事故。並提出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10年4月6日都更環境指標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報告書,評估結果為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58號等202個門牌,未達最低等級(評估分數〈55),符合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主張本件房屋之大樓屬危樓。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無非自然死亡記錄、105年1月1日至110年8月22日止無火災發生記錄;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氯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等情,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記錄中,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