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447-1、447-7地號土地,因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債務人現實占有之部分,拍定後不點交;2091、4215建號建物拍定後按現狀點交。
二、447-1地號土地部分:110年9月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地政人員指出447-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85巷15號至27號之建物等語。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2091、4215建號建物部分:㈠110年9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即共有人張0珠在場表示建物係伊居住使用等語。經檢視2091建號建物後方有增建與原建物內部相通,無牆壁區隔;2091建號頂樓有增建,有獨立出入口,與原建物內部不相通,但另與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87巷1號5樓之2之建物(下稱5樓之2建物)之頂樓增建內部相通。2091建號與5樓之2建物內部相通,惟5樓之2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㈡4215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㈢4215建號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1月29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060644661號函稱:違建現況:違建類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防火巷(間隔);違建處理:項目-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請投標人自行評估拆除風險後再行投標。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㈠2091、4215建號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之共有人願優先承買,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以抽籤決定之。㈡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