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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本院於110年8月23日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福和段1117地號、1117-3地號土地位於永和區永寧街54、54-1、56、58號之建物座落基地。
二、債權人導往至永寧街54號建物5樓,其表示有帶鑰匙,經入內檢視屋內有家俱,並稱其自小時候就住於此,無出租,沒有車位(若要使用車位需自己去標,且需付費)、無增建、後陽台有雨遮,沒有聽聞有海砂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嚴重漏水等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形。另債權人(即共有人之一)於110年11月5日具狀陳報,拍賣標的原由債權人陳O典、債務人陳O惠、陳O慈及父母共同居住,隨著債務人二人各自出嫁,父母先後辭世,現由債權人單獨居住於拍賣標的物內,本件拍定後點交。
三、除買受人為建物共有人外,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兩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拍定後需通知建物全體共有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尚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亦無增建,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