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門口處掛有「立寶數位監視系統設備」之招牌,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會同債權人至現場履勘,本件建物自民國108年9月出租予第三人連先生使用,租金每月新台幣17,000元,於租約屆期後未再訂立書面契約,為不定期租賃契約,一樓前後方及地下一樓有增建,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另本件建物謄本之共有部分雖記載「停車位共計13位」,惟依卷內資料及房屋租賃契約書均無停車位之相關記載,故債務人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風景區,建物主要用途登記為自用儲藏室、集合住宅。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本件建物自外觀觀察,無海砂屋、地震受創及火災受損情形,經詢問附近住戶,表示無印象有輻射屋或非自然死亡情事,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現況調查情形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之3214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增建面積以地政機關函覆之測量成果核列,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