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的哥哥在場稱本件標的由其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又稱本件標的無漏水、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損等情形。據地政人員稱本件標的3樓有增建,另3樓有壁癌。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3611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