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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查封時抵押債權人張○任之前妻在場稱本件標的建物由債務人張○任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經執行人員檢視屋內為樓中樓,居住使用,屋內有多處壁癌,管理費無欠繳,有一汽車車位於B1(PL-38),本件標的建物查封時為第三人居住使用,惟業經本院處分除去第三人占有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二、另據地政人員稱第31-1、31-2地號位於建物後,為綠帶、草皮,上有樹林,無建物,屬本件標的建物之建築基地之一部,應併同移轉,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且因係應有部分,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三、上開停車位部分,因該建物登記謄本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本註記僅供參考,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份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