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0年8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前配偶在場稱:「現由其居住使用」。債務人嗣後亦以電話表示居住於該址。1907地號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商三)。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7480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是否為違建,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三、債權人、在場人、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四、5425建號拍定後點交。7480建號若拍定後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拆除則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