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履勘屋內現況,有水、電及家具擺設,係有人居住狀態。再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履勘現況,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員警及鎖匠開鎖入內,經履勘屋內現況為無人居住之空屋,已無水電,留有少許棄置之桌椅。
二、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於111年9月23日回覆該局並無相關建檔資料庫,無法提供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之相關資訊;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1年9月22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1年9月26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三、本件163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