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件之建物於110年8月13日現場查封時(電子查封係於110年3月26日),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會同債權人實地履勘結果,該房屋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使用,租賃期間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等情,有卷附該局查訪回函可稽。此租賃契約已於查封後屆期(縱有成立新約,亦屬查封後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及拍定人不生效力),第三人於本件進行拍賣程序時,已無合法占有權源,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三十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二十則研究意見,拍定後點交。
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之建物,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輻射屋之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者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