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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1.本件標的有第三人朱0廷主張係於民國95年間借名登記予債務人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後,仍由第三人朱0廷居住使用至106年6月後始搬離,再於106年9月間出租給占有人陳0蘭與其配偶徐0居住使用,未訂租賃契約,未約定租賃期限,前2年每月付新臺幣15,000元給第三人朱0廷,之後至110年2月22日履勘期日為止,都沒有再付錢給第三人朱0廷。本件建物3樓牆面有滲水之跡象。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上開租賃關係、使用借貸關係經本院以成立於抵押權設定之後並影響抵押權之實行而予除去,惟尚未確定,應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前均無異議,或有異議而遭駁回確定,方為點交;反之則不點交。
2.依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10年4月28日北市古地測字第1107005907號函所示,本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總面積為89.95平方公尺,其中12.04平方公尺占用鄰地426地號土地,請應買人注意。
3.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5月4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06038483號函所示為整幢違建,經調閱83年空照圖有顯影,復經現場勘查其材質非屬新穎且無施工中興建情形,依現行「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規定拍照存證處理。
4.標的3048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
5.363、42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363地號土地為臺北市文山區永安街48巷之全部道路用地。
6.本件363地號係拍賣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依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09年12月23日北市古地登字第1097020213號函所示,本件20建號建物非屬區分所有建物(查無使用執照資料),而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故363地號與425地號、20建號、3048建號毋庸併同移轉於同一拍定人。363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363地號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僅得就363地號土地為之。363地號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425地號、20建號、3048建號(應併同移轉),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7.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