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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蘇0進稱,其為債務人之父親,系爭房屋現已借給其朋友李0無償使用,已借用五、六年,另有編號165、166號之停車位,則由其自行使用。
二、因第三人已於查封前合法有權占用房屋,故拍定後不點交。而編號165、166號之停車位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各為十萬分之117,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停車位拍定後亦不點交。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依謄本記載,業經刑事禁止處分登記在案(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9年5月18日新北檢德愛109偵15733字第1090048752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地政機關於109年5月19日登記)。倘拍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本處將函請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刑事庭通知地政機關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拍定人、承受人亦得向該管檢察署或法院刑事庭聲請為之。請應買人、承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