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0年8月31日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表示,權狀內含一個B25號平面車位,屬共有部分。111年1月12日履勘時發現,屋內已全部搬空,無人居住,已斷水斷電,無地震受創或漏水等痕跡,亦無增建外推。
三、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依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本院就停車位所為之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