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 77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㈡ 民國110年11月23日現場查封時,發現779建號建物門口旁有大量書信,似已許久無人收信,鄰居稱該建物已停電等語。同年12月28日現場執行時經入內檢視,779建號建物似已許久無人居住,部分天花板、牆壁水泥輕微剝落,屋內物品眾多且凌亂,已斷電,但水龍頭仍有自來水流出,冰箱內有老鼠及腐敗食物,門外有好幾封信件,仍無人開啟或取走。債權人於110年12月10日陳報:經詢問建物所在之458地號土地共有人,其表示該土地因繼承或贈與而形成共有關係,債務人之母原為779建號建物所有權人及土地共有人,其後將779建號建物贈與債務人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
本件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8條之2規定再拍賣,原拍定人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