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標不動產查封時,第三人即債務人前員工李○倜在場稱係於109年11、12月起口頭向債務人承租,原為其員工,故未收租金,自110年7月起每月給付租金新臺幣3,500元,為不定期限租賃;另李○倜稱新北市蘆洲區民族路227巷24弄1、3、5、7號四棟建物均為海砂屋,二樓後方天花板水泥已剝落、露出鋼筋等情,所述海砂屋一詞是否屬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標房屋拍定後不點交,
二、地政人員指界陳稱蘆洲區民族段376、377、378地號土地土地相連,376、377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蘆洲區民族路227巷24弄1、3、5、7號建物前方空地,現供停放機車及供不特定人、車通行使用;378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現供停放車輛及供不特定人車通行使用,部分為門牌號碼蘆洲區民族路227巷24弄2號建物占用。另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上開3筆土地,經調閱該局所核發70蘆使字第4119號使用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定結果,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
■依鑑定報告所載,本案依外觀判斷尚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情事;有關輻射屋部分,經詢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其表示該會截至目前偵測及評估結果,所有已經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均為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案建築物完成日期為70年12月26日,非位於上述期間;在海砂屋部分,現勘發現同社區建物天花板有水泥剝落造成的鋼筋裸露情形,然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異常,仍須經專業機構辦理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另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來函,本標建物迄今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