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拍賣標的15951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使用,無出租,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0年10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公司員工楊O鈺在場表示除公司自用外,另出租予三家公司做為辦公室。該屋無增建及影響交易之情事。
二、債務人110年10月21日具狀陳報房屋租契約影本三紙,出租人均為債務人,承租人分別為必辰有限公司(租賃期限自110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新臺幣3500元),藍捷貿易有限公司(租賃期限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新臺幣4200元),茗婉有限公司(租賃期限自110年9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租金每月新臺幣3000元)。
三、110年12月15日履勘時,債務人公司員工楊O鈺在場表示藍捷貿易有限公司使用屋內一單獨房間;必辰有限公司及茗婉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公司共用一大辦公桌,必辰有限公司使用空間僅一辦公桌位,茗婉有限公司使用空間為相鄰必辰有限公司之二張辦公桌位,據楊O鈺表示已有向承租人表示債務人公司狀況,三間公司陸續會於明年農曆年過後搬走,其餘空間為債務人公司使用。
四、111年2月16日現場履勘,原承租人均已搬遷,經確認原出租使用空間現已無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