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本人在場表示現在房屋為空屋,有編號B2、32號車位,無出租、出借,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等影響交易情事。本件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而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執行法院前囑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10年12月1日函覆法院稱: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非屬列管輻射屋;查詢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網站,非屬海砂屋;又是否有地震受創,新北市僅屋主可以查詢,故無法判定;是否為火災受損,無法入內勘查,以外觀觀察無嚴重火災受損跡象;是否有嚴重漏水,無法入內勘查,以外觀觀察無嚴重漏水跡象;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經查詢臺灣兇宅網查無兇宅紀錄;無其他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仍須由相關權利人循警政、公務系統加以確認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