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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10年8月10日至現場查封及經轄區員警查訪皆無人應門,據債權人陳報現為債務人自住使用。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本件拍賣標的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1月18日以刑偵七(二)字第1093605020號函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11月18日刑事裁定(109年度聲扣字第32號)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拍定後其禁止處分登記是否塗銷應由檢察署或刑事法院為之,非民事執行法院所得決定,故執行法院應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或由上開機關等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刑事裁定參照)。請拍定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