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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不動產查封時,據許姓在場人表示其係向債務人何尚學承租(租期自106年12月5日起至 108年12月4日止),有車位(B2的41號),車位轉租他人使用(租期自106年12月15日起至107年 12月15日止)等語,並提供租約影本供債權人陳報本院,惟前揭租約業經抵押權人聲請本院 除去(尚未確定),倘該除去命令於拍定前無人異議,則該建物拍定後點交(停車位部分, 因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 停車位縱租約業經除去,拍定後仍不點交。);倘該除去命令有人異議並遭廢棄確定,則拍 定後不點交,就前揭點交條件,請應買人詳細瀏覽注意,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