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民國110年5月31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指稱1195-4地號其上坐落門牌1756號房屋和其旁邊之增建,嗣本院110年8月26日會測查封增建部份(即暫編674建號)時,增建和1756號房屋內部相通,無獨立門牌,但有獨立出入口,據地政指稱增建均位於1195-4地號土地上,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妹在場稱1756號房屋是我父親所蓋,增建是後來蓋起來,現做儲藏室使用,都是我父親在使用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拍定後不點交。
三、增建部分即暫編674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四、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另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