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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履勘,警局函覆稱房屋目前無人使用,曾因電器悶燒而發生火災,無重大受損。後經本院再次至現場履勘,債權人代理人自行持鑰匙開門入內,屋內灰塵滿布,堆放垃圾雜物,寸步難行,有火災痕跡,且有一面牆已嚴重破損至鏤空狀態,廚房浴室內均無水龍頭,電源插座均已拔除,顯無人居住使用。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依建物外觀觀察,並經詢問四鄰,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及非自然死亡情事,但曾發生火災,幸及時撲滅,有輕微受損,無人傷亡。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現況調查情形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三、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另屋內垃圾雜物以及毀損之物須由拍定人自行負責處理修繕,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評估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