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10.10.7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196-1號土地為道路截角,惟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房屋部分因屬電子鎖,債務人不在場,故無法進入。嗣經債權人陳報,房屋無人使用等語。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謝○傑陳報,房屋目前係債務人公司使用中,擁有地下一樓平面車位一位等語。
二、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三、拍定後,房屋部分點交。停車位部分本院不作實體認定,亦不負擔保責任,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此部分因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