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係由關係人即債務人之弟陳○仲及其配偶、女兒居住使用,債務人並未居住於該處,另據關係人陳稱其居住該屋大約有33、34年等語,有執行筆錄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查訪紀錄表附卷可參,本件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
二、3744建號建物係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依鑑定報告所載,是否為海砂屋應以專業技師現場採樣檢測氯離子含量後方可判定;是否為輻射屋應以專業技師現場採樣檢測輻射劑量後方可判定;是否曾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現勘時觀察標的並無受創或受損之現象,訪談周遭住戶表示無印象標的物有受創或受損之現象;是否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現象,經訪查四鄰表示印象中標的物無非自然死亡之現象。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