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66-1地號上有鐵皮車庫,位於面向城市公爵大廈左手邊。溪崑一街58號5樓經按電鈴,無人應門。另經管區員警會同債權人前往查詢該房屋現況時,亦無人應門,據債權人代理人稱該屋為債務人自住,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2年1月6日函附房屋現況調查表可稽。本院查詢債務人之戶籍地址設於板橋區溪崑一街58號5樓(即本件632建號建物)。實際情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632建號拍定後點交。366-1地號土地係拍賣其土地應有部分則不點交。
二、本件632建號建物,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依據現場由外觀觀察,房屋維護狀況普通,查訪當地不動產仲介業者,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另查該建物無非自然死亡相關資料可供查詢;無地震受損、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俗稱輻射屋)之相關資料,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文在卷可參。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三、本件366-1地號土地,係79使字第904號使用執照(78建字第36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10月7日新北工建字第1111918409號函可稽。按95年6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10416號函及建築法第11條規定,如屬應留設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本件標的土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