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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二、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0年9月3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再於110年11月10日測量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時,據在場人即債務人尤簡淑貞稱該5、6樓均自用,無出租出借,不知有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凶宅之情。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三、編號6924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0年12月21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03282779號函,本建物增建部分係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