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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1年1月14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至現場查訪結果,該屋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房屋現況調查表在卷足參。再經債務人蔡○卿、蔡○萍具狀陳報房屋現況為陳報人及家屬自行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執行法院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函詢當事人陳報,並經鑑定人容正建築師事務所函覆稱本案建物非民國71年至73年間建造或完工之建物,無查詢輻射屋之必要;另本案建物不在台灣凶宅網提供之凶宅訊息內等語,有容正建築師事務所鑑定報告書附卷足稽。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三、又本件係共有建物及土地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亦請各共有人及投標人(應買人)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