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及債權人陳報狀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一)本件執行標的即939建號建物現出租第三人湯○玲,租賃期間為民國108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12年10月28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5,000元。
(二)經執行人員入屋內觀察屋內係正常使用,一樓供奉神祠,雜物稍多。
二、1006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自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因該建物有部分面積占用鄰地,且權屬非債務人所有,其使用土地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又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