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標的大門深鎖,據鄰居稱原占用人洪先生已於本標的建物內因病亡故,其妻胡女士已搬走,在場有位王先生稱其為原占用人洪先生妹妹之友人,並當場與洪小姐聯繫,表示鄰居所述為真。嗣本院於112年3月14日至現場履勘,屋內已無人居住,無水電,屋內雜亂,浴室部分設施已拆除,有增建。又據前案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標的有嚴重漏水。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三、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112年4月14日溪警分刑字第1120009069號所載,經員警查訪鄰居,鄰居稱本件標的以前住的人有酗酒,現已無人居住,男主人因病亡故,至於有無其餘影響交易價額之特殊情事則不清楚。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1301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3)增建部分占用鄰地(366地號),且權屬非債務人所有,鄰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占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鄰地所有權人自行協商解決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