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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二、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再於110年10月18日測量增建物時,據債務人郭0君在場表示,房屋係自住,無漏水、火災、輻射及非自然死亡之情,4樓有內梯通往5樓等語,本件拍定後點交。
三、編號6891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0年11月8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03277283號函,本建物增建部分係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四、另再囑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函覆本院稱: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無法由外觀判斷,由公開資訊網站查詢,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之列管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