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房屋,經本院於110年9月8日現場查封及110年10月22日履勘現場時,債務人均在場稱該房屋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復經本院定期於110年12月21日履勘現場,第三人周*妍在場陳稱:債務人同意讓其與徐*鋕、劉*蘭於110年10初居住於此,直至111年1月31日止,雙方並未訂定租約,惟其有給付債務人40,000元做為居住費用。本件第三人占有係在本院查封之後,不得對抗債權人,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5567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2月29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06069909號函列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