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
(二)前次拍賣程序於110年3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稱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第三層有1房間、一廚房、一衛浴及庭院,第四層為3間房間及2間衛浴,第三、四層內部相通;建號4480號位於第四層頂,做房間使用,有停車位編號A3、A8位於B3。本次程序112年5月9日現場查封時,現場屋內凌亂,有許多雜物,囑警查訪,保全人員稱一直都是無人居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建物謄本記載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經本院現場調查,4480建號係夾層垂直增建違章建築。
4480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依112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覆稱係:夾層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