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2732建號經本院現場履勘,大門及鐵門均拉下,入口門牌掛有「平洋關係企業」招牌,屋內作為辦公室使用,並遺有辦公桌椅器具及大量衣物商品。第三人翁○宏雖具狀向本院陳稱,本件標的已向債務人承租,租約自109年3月25日至112年3月24日止,租金每月10,000元,並提出租約影本為證。惟依據本院109年7月6日109司執全277號之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本件不動產係由債務人李○龍出租予平洋企業在臺北之辦公室,目前已無營業至少一個月,並提出李○龍與平洋企業有限公司之租賃契約為證。租賃期間為民國107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止。」另經本院分別於110年4月23日及110年9月24日到場履勘,屋內均係斷電情形,長期無人使用之跡象。雖第三人翁○宏與債務人訂立租約於查封前,然於查封後並未實際占有使用本件標的,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另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之紀錄,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