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0年12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之管理員稱,建物由債務人自住,無出租出借,有地下一樓編號100號之停車位,惟債務人將停車位出租給他人,每半年一租;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標的範圍、使用現況,另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不明,拍定後建物點交,停車位不點交。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增建之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