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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第三人徐O華承租中,期間自109年8月16日起至112年8月15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2萬元,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0年10月14日至現場查封時,拍賣標的4218建號建物為一鐵皮店面,目前經營允成機車行、翔順機車託運、以及186蔥油餅攤位,在場人徐O華稱:原係向債務人承租,承租範圍為臺北市龍江路186號1樓,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租期為109年7月16日起至111年7月15日止,之後於110年8月15日分別與債務人、第三人蔡O珊簽立新租賃契約書二份,承租範圍分別為臺北市龍江路186號1樓後半部(房子後半部、坐落長春段二小段213地號)、臺北市龍江路186號1樓前半部(房子前半部臨龍江路、坐落長春段二小段209地號),租金繳給債務人、第三人蔡O珊各為1萬元,租期均為110年8月16日至112年8月15止,有提出3份租賃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另稱該屋下大雨時有嚴重漏水情事。
二、110年11月9日現場履勘時在場人徐O華稱允成機車行、翔順機車託運、以及186蔥油餅攤位均由其經營,另在標的址有常鑫木業有限公司登記。
三、依111年1月3日鑑定報告載於拍賣標的於現勘時外觀判斷為輕鋼架造。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2月17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06065664號函檢送拍賣標的址違章建築處理表,其中「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路186號」違建現況屬整幢違建,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路186號前雨遮」違建現況屬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新增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請投標人注意。
■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10年11月25日北市中地測字第1107021216號函檢送建物測量成果圖記載,本件拍賣標的建物總面積為51.11平方公尺,其中51.1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其中31.59平方公尺占用臺北市中山區長春段二小段209地號、其中19.52平方公尺占用臺北市中山區長春段二小段213地號)。經查,其中占用209地號土地部分占用權源不詳,另查占用213地號土地建物部分,業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65號民事確定判決認定債務人何賢貴應將該建物(即坐落臺北市中山區長春段二小段213地號上,判決附圖A部分面積19.62平方公尺建物)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規定,該確定終局判決者,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請投標人注意。
■本件拍賣標的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第三人蔡O珊111年1月18日具狀異議拍賣標的即門牌號碼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路186號房屋,債務人僅擁有坐落臺北市中山區長春段2小段213地號面積19.52平方公尺之房屋,其餘坐落同小段209地號面積31.59平方公尺之房屋(即房屋半部,臨龍江路)為其所有,提出110年8月1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10年8月30日函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為蔡O珊、110年契稅繳款書影本,前開異議業經本院111年2月14日110年度司執字第97336號裁定駁回確定,理由:「參見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65號民事判決理由認定213地號土地上原有判決附圖編號A、B所示2間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均為臺北市龍江路186號,原為蔡O森所有,蔡O森將附圖編號B建物出賣予張O生開設3元6小吃店,該部分建物於上開判決作成前業已拆除,附圖編號A建物則出賣予蔡O樂,蔡O樂出賣予何O能,何O能再出賣予債務人何賢貴,由何賢貴出租予徐O華開設允成車業行,是附圖編號A所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為債務人何賢貴,又本院於110年10月14日及110年11月9日至現場履勘時,系爭房屋為一鐵皮店面,由承租人徐O華經營允成機車行、翔順機車託運、以及186蔥油餅攤位,現況亦與判決理由認定相符,另依遠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1年1月3日不動產鑑定報告,系爭房屋現勘時依外觀判斷建材為輕鋼架造,所附照片為一占用臨馬路之鐵皮房屋,構造上為一單獨建物,職是,系爭房屋之外觀確為債務人何賢貴所有。」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