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現場查封時,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依債務人之胞姊先前致電所述其父親之前於屋內死亡多日始被發現,現係堆放雜物使用;經入內履勘時現無人居住使用,屋內堆放雜物,屋內尚有水電。並經地政人員檢視,依登記謄本及複丈成果圖,本件曾於民國96年時曾辦理陽台補登,前陽台無增建問題,後陽台因雜物過多且窗戶均已封閉,無法確認其面積及位置。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9月1日新北消指字第1101662051號函覆,自105年1月1日至110年8月30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9月7日會輻字第1100011983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0年9月9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04124833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年9月1日新北工建字第110166230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仍以實際鑑定為準。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