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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1.本件標的一至五樓係由承租人胡○溢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自民國109年11月27日至114年11月26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又樂威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溢)將本件標的出租予下列各人:
① 一樓出租予陳○楓租期自110年12月15日起至111年12月14日止,每月租金3萬元。
② 二樓、三樓出租予紀○媛,租期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各層每月租金1萬元。
③ 四樓出租予洪○澤,租期自111年1月5日起至112年1月5日止,每月租金1萬元。
④ 五樓出租予林○貞,租期自111年1月5日起至112年1月5日止,每月租金1萬3千元。
2.上開租賃關係經本院以成立於抵押權設定之後並影響抵押權之實行而予除去,惟尚未確定,應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前均無異議,或有異議而遭駁回確定,方為點交;反之則不點交。
3.本件標的二樓、三樓、四樓、五樓是由一樓旁的公用樓梯進入。本件標的之地下室與一樓只有內梯相通,無法從外面進入。本件一樓至五樓各層與樓梯間之隔間牆牆面均為木板而非磚造或鋼筋混凝土造材質,二樓、三樓、四樓、五樓是由一樓旁之公用樓梯進入,經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勘測表示一樓至五樓之樓梯間面積均包含於建物登記面積內,故無法區分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之面積。參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規定:「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是如本件分標拍賣,將造所有權人各異而對樓梯間之使用方式產生糾紛,並與上開規定有違,本院爰就一至五層及地下室合併拍賣。
4.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5.3189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4月27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06036824號函所示,本件係位於1樓後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規定予以拍照存證辦理(1樓後),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