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20259及20408建號建物1、2樓及地下室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0年8月6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楊○程在場表示建物1、2樓現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3、4樓出租予第三人使用,出租人為債務人等語;經檢視發現建物為有電梯之透天厝,天花板、牆邊有滲漏水情形,地下室前方為車庫、後方為起居室,頂樓增建部分地板磁磚已損壞。同年9月27日現場勘測時,經地政測量1樓後方、2樓前方房間及後方陽台,及4樓前方房間有增建。依債務人於同年8月17日陳報之房屋租賃契約所示,承租人為楊○治,租賃期間自109年6月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3萬元。另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11年3月21日函查第三人楊○程、楊○治共同向債務人承租房屋,地下室為債務人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第三人楊○程、楊○治之租賃權源業經本院111年4月21日以執行命令除去,倘拍定前除租命令無人聲明異議或經債務人、第三人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經駁回確定,則3、4樓拍定後點交,反之不點交。
20408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20259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1年1月27日函覆稱:20408建號建物係位於夾層、陽台、露臺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及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係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