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1)建物有機車停車位(編號157),隔成2間房間,1間自110年9月16日至111年9月15日出租給黃○慈,1間自110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出租給林○嘉。因前述租約出租日期,均在不動產查封之後,出租行為違背查封效力,對債權人(包括拍定人)不生效力。因此,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2)建物經鑑價公司調查,沒有發現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本院於執行過程,沒有發現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形。債務人於執行過程,沒有表示存在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形。購買法拍房屋均存在一定風險,且沒有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應買人若有疑義或不願承受風險,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