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0年12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張先生即債務人之委任人在場陳稱,本件建物係出租予第三人林小姐,租期自110年2月14日起至115年2月14日止,每月租金15,000元,並提出租約為證,本件建物無增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復於111年6月20日履勘時,債務人鄭0堂、劉0玲在場,債務人鄭0堂稱原房客已搬離,原況為空屋。本件執行標的其中一間浴室之天花板有大塊水泥剝落之情形,債務人劉0玲稱此疑為雇工偷工減料所致。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三、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6月24日新北工建字第1111147144號函所載,本件建物並未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另截至111年6月22日為止,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建物申請資料,故本件建物是否為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
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本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本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本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