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依據法院民國112年7月20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現場執行,鎖匠開鎖同時,承租人黃○○先生到場,並開門同意執行人員入內測量。黃先生表示原承租門牌434號一樓當工廠,但租約已到期且不續租,將於112年7月22日前搬空,另黃先生稱標的建物其他空間無人使用。經檢視建物內部情形,三棟建物相通,堆放廢棄物,應無人居住及使用。地政人員稱三棟建物的一、二樓後方均有增建,均與主建物相通,均無獨立之出入口;三棟建物的三、四樓均為增建,均與主建物相通,均無獨立之出入口。另據債權人陳報,查封建物三棟內部連通,曾為工廠使用;並皆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部分。940建號建物內及增建部分有許多雜物,牆面有壁癌,天花板剝落。941建號建物及增建部分有雜物及大型機具,牆面有壁癌,天花板剝落。942建號建物及增建部分內有壁癌及天花板剝落。現場另有第三人黃○○,表示前為一樓承租人,因租約已屆期,將於112年7月22日移走建物內一樓其所有之雜物及大型機具,另經估價報告書記載本件標的位於路沖。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柒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陸拾柒萬陸仟元。
四、本件分甲、乙標依順序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本件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1419、1420、1421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1255、1256、125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5年12月5日)住宅區;1255─1、1256─1、1257─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同都市計畫案名地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八、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九、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