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標的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鍾00在場並表示,建物是由債務人借貸而由其無償使用,並無約定期限。嗣經債權人陳報租賃契約書,建物是出租予第三人廖00,租期自110年2月10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每月租金1萬元。而第三人廖000與鍾00為夫妻。本件於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1年2月15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