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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經債權人代理人導往至現場,因原債務人廖○婷之配偶先前已將建物鑰匙交給社區管理室,遂持鑰匙開啟入內查看,房屋尚未斷水,但已斷電,目前為空屋。且於地下四樓B4尚有一編號7號之停車位。
二、因本件建物為空屋,故拍定後點交。但編號7號停車位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百萬分之1416,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三、因物業管理公司稱本件建物於109年4、5月時,原債務人廖○婷曾於屋內燒炭自殺,經函詢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其函覆稱曾於109年3月17日受理系爭建物內有患者疑似無呼吸之報案電話,復經法院調閱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相字第422號相驗報告書,原債務人於室內燒炭引發一氧化碳中毒窒息,導致呼吸衰竭死亡。故系爭建物內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此重要資訊請應買人務必注意,審慎考慮後始決定是否投標。
四、另在場人(社區物業管理公司)雖稱系爭房屋除上開情事外,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本件建物內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詳細內容請見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