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㈠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0年4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係其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出借他人。惟於110年10月14日現場履勘時,據在場之第三人羅○臣告稱,債務人出租予其使用,租賃期間自109年1月至110年1月止,雖租約已到期但仍持續繳納租金。嗣債務人陳報與第三人羅○臣之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111年3月15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惟本件拍賣標的已於110年3月25日為查封登記,於查封登記後不得訂立新租約或默示更新租約,上開租賃契約係於查封後訂立,故拍定後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㈡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2月9日新北消指字第1102365783號函覆,於105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7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1月11日會輻字第1110000128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1年1月17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14090503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年12月8日新北工建字第110236655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仍以鑑定結果為準。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