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拍定後點交。1.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2.依據本院103年司執字第47469號卷附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4570建號建物位於該棟建築物6樓, 惟6樓僅有門牌號碼50號,無48號門牌;經訪查48號5樓住戶表示6樓目前只有2戶,而48號5樓相對應樓上應為48號6樓。依據本次執行107年2月23日查封筆錄所載,本件標的目前出租予第三人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租期自民國106年3月24日起至110年3月23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0,000元,含停車位),又據在場人稱公設原有壁癌但已修復;依不動產登記謄本及鑑價報告之記載,本件標的含有3個升降機械停車位,編號為3、4、10號,惟詳細編號及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逕向管委會查明。3.本件係拍賣4570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本件標的前於106年12月13日進行103年度司執字第47469號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程序,因無人應買視為撤回,惟債權人再於106年12月26日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07年1月3日塗銷103年度司執字第47469號之查封登記,改由本案號辦理接續查封,是應認上述租賃契約成立於本院初始查封(103年4月25日)後,故拍定後點交。4.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四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三種商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