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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第三人在場稱係向債務人承租房屋使用,租期自110年2月20日起至111年2月19日止,房屋無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情事。第三人雖於查封前因租賃關係有權占有,但於查封後、拍賣前租期屆滿,即不發生民法第451條規定之視為不定期租賃之情形,此時第三人即屬無權占有該不動產,縱仍繼續使用租賃物,依法不得對抗債權人,應於該不動產拍定後自行搬遷清空,並將房屋點交予買受人。本件重慶路245巷106號11樓房屋部分拍定後點交。另依建物謄本所示,本件4151建號建物之共有部分有一停車位,車位編號51,債務人稱係與房屋一併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惟系爭停車位之實際狀況及就系爭停車位有無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協議等情事,均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車位之有無或得否使用系爭停車位為由向本院爭執、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因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共用部分,故縱確有停車位,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二、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及現場外觀,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經詢問四鄰未聞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三、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評估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