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前於民國96年12月25日為假處分之查封登記,當時係由本件債務人周0平與家人共同居住。另執行人員110年8月11日至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並稱拍賣標的房屋現由其婆婆孫陳0蘭(即為前開假處分事件之債務人)及姪女孫0無償居住使用,有固定平面車位位於地下一樓編號54號,附有世新山莊地下停車位約定專用證明書。土地使用分區為非都市計畫區土地。因本件拍賣標的查封時即由債務人自行使用,後續發生之使用借貸關係均不得對抗查封效力,故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3月14日新北消指字第1110456109號函覆,自105年1月1日至今未曾受理該地址之火災案件;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3月11日會輻字第1110003649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1年3月23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14104219號函覆,經訪查社區警衛稱未曾發生過自然死亡案件;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3月11日新北工建字第1110455041號函覆,非新北市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