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106年7月10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02、604地號係新竹市民權路221號大樓之走道(門內)及前方進出口之空地;本院106年10月25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現場勘查結果,652建號應係坐落於605地號上五層樓建物之第一層,門牌號碼為「新竹市民權路221號」。本院107年2月2日假扣押履勘現場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陳稱,本件652建號實際之位置即為新竹市民權路221號房屋之1樓,2樓以上之住戶均已至地政事務所更正門牌完畢,僅1樓之債務人未作更正;另據附近居民稱新竹市民權路221號1樓確實為債務人所有。嗣本院110年10月22日履勘現場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導往至門牌號碼「新竹市民權路221號」1樓,門上尚有假扣押查封之封條,且據附近鄰人稱民權路221號1樓為債務人所有;另查前開房屋除公共門有鎖外,其他門均未鎖,由外觀之,目前應為空屋、無人居住。
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標的範圍、使用現況,拍定後建物點交。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