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現為「成都楊桃冰」營業場所,現為共有人鄭王0年等6人所共同經營,由鄭0雄等共10人出租與成都楊桃冰即鄭0川(已死亡,現負責人為鄭0仁)作營業使用,租賃期間自106年10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243,000元,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及本院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039號調解筆錄可稽,惟本件第二次拍賣期日(即民國111年10月6日)後前開租期已屆滿,且標的受查封效力限制不得再為續租,故本件拍定後點交。816建號建物係大樓公共設施,為逃生通道,當事人稱均未占用,惟816建號建物編入中華路1段152號原因不詳,本棟二樓以上之門牌均係編入中華路1段152號,併予敘明。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即共有人鄭0華稱,曾有漏水情形且20年前曾發生過火災,為現均已處理完畢,無受損情形。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2月30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51486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1月5日會輻字第1100018410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8年11月5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83039077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月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22100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為變價分割遺產(共有物),係拍賣1425建號建物之全部持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