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09年12月10日查封筆錄所載,本件拍賣標的為磚造平房,部份為鋼造石綿瓦造簡易工廠,有嚴重漏水,現場堆放紙箱及雜物,現由禎慧實業有限公司占有使用中(債務人另陳稱有部份由葳宇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惟債務人與葳宇科技有限公司之間於本院查封時並未訂立租約,在查封後之112年1月5日方訂立租約,故仍以查封時之狀態為準),禎慧實業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之間訂有租賃契約,租金2500元,租期自104年1月1日起至124年1月1日止,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所拍賣之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如本件拍賣建物所坐落之土地所有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所坐落之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因進入拍賣標的須經過債務人所承租之土地,拍定人非當然可以通行,於拍定後應自行與土地承租人協商如何進出。本件拍賣建物所坐落之土地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並經債務人向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雙方於107年1月1日訂有租約,租期至111年12月31日止,惟據土地所有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目前債務人所積欠租金已達45萬餘元,因皆未繳納,故與債務人約定自今年起每月租金調整為21000元,但債務人亦仍未繳納,若仍未清償所積欠之租金,至今年年底租期屆至後,台糖公司將不再與債務人續約。
且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0年3月2日桃建拆字第1100013950函之意旨,本件拍賣標的已經查報為違章建築,並已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限期自行拆除,如所有人未自行拆除,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將依建築法第86條規定強制拆除。從而,拍定人於拍定後,亦可能面臨被拆除之風險,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評估拆屋還地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