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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房屋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之女在場稱,標的現為債務人自住使用,無增建,非輻射屋、海砂屋,無漏水、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另有一位於B3之機械車位(編號108)及B1機車位(365號)。拍定後就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
依建物登記謄本之記載,1567建號建物之共有部分1792建號建物,含停車位編號108號。惟實際上停車位使用之有無,其數量、編號、現實占用情形,暨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等,應買人應查明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本件拍賣土地為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計畫(民國99年1月14日)第二種商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