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使用情形拍定後點交:本院於110年11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將鑰匙交給他開鎖入內測量,並稱詢問過債務人稱暫編4676建號建物是債務人當倉庫使用。以上之情,本院不做實體審認,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房屋使用現況,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優先承買權:本件建物坐落基地即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1012、1013、1014、1014-1、1016-3、1016-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暫編4676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增建部分之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被拆除之風險,且拍定人、債權人及債務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